消防工程验收评定的规则是什么?
建设消防工程验收评定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消防工程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子项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单项 individual system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防烟分隔、防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综合评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 总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以下简称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录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材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验收要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请复验的建设工程,应查阅有关整改资料及证明文件,并对不合格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及功能测试,如实记录结果,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录B)。
5 消防验收的内容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
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
量;
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d)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e)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6 消防验收的评定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